智慧機械之AI人工智慧技術應用班

6.智慧機械之AI人工智慧技術應用班(DM)_0823-縮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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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程資訊
課程時數 : 330 小時
課程難度 : 初學|適合所有人
  • 課程介紹

上課資訊

  • 訓練時數:330小時
  • 上課時間:113年10月23日~113年12月27日 週一至週五 09:30~17:30
  • 地點: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二路30號8樓 樹德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801教室

課程目標

  1. 培養學生物聯網應用系統的開發與設計能力。
  2. 建立學生蒐集分析感測數據,與軟硬整合的實作能力。
  3. 從實際系統開發專題實作,深入了解物聯網的重要觀念與關鍵技術。
  4. 藉由案例介紹與探討,快速掌握全球各產業IoT領先應用與技術。
  5. 機器學習與深度學習由技能中掌握常用的機器學習算法,如線性回歸、決策樹、支持向量機和神經網絡。深入學習深度學習技術,如卷積神經網絡(CNN)和長短期記憶網絡(LSTM)。
  6. 職業能力:能夠設計、訓練和調試機器學習模型,應用於預測性維護、質量控制和自動化決策等場景。
  7. 這些技能和能力幫助學員在智慧機械領域取得成功,滿足行業需求,推動技術進步。通過系統化的學習和實踐,學員將具備從事智慧機械相關職業所需的綜合能力和專業素養。

招訓對象

(一)本訓練班別訓練對象以青年為優先,參訓資格為年滿15歲(含)以上、具工作意願且工作技能不足之失業者,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具中華民國國籍。
  2. 新住民:
    (1)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依法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
    (2)前目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而依法規規定得在臺灣地區繼續居留工作者。
  3. 經入出國及移民法第16條第3項或第4項規定許可其居留身分之下列對象之一:
    (1)泰國、緬甸地區單一中華民國國籍之無戶籍國民。
    (2)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地區無國籍人民,且已依就業服務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者。
  4. 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5. 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疾病,經醫師診斷喪失部分工作能力,其失能程度符合勞工保險失能給付標準第二等級至第十等級規定之項目,且未經雇主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通知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者。

(二) 失業者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報名:

  1.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尚於前次完訓或結訓班次之訓後一百八十日內。
  2. 曾參加職前訓練課程而被退訓,其退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一年內。
  3. 重復參加相同班名之職前訓練課程,且其離、退訓日(不含適應期內離訓)、完訓日或結訓日尚於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三年內。
  4. 報名班次之開訓日前二年內,已有二次以上離訓、退訓、完訓或結訓之職前訓練參訓紀錄。
    前項所稱離訓,不含適應期內離訓;所稱完訓,指完成訓期但成績考核未達標準;所稱結訓,指完成訓期且成績考核達標準。前項不得報名之參訓記錄,以參加本署及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前訓練計畫為限。

(三)日間在學學生、在職勞工、自營作業者、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不得報名參加職前訓練。
備註:公司或行(商)號負責人說明如下:

  1. 公司或行(商)號係指公司登記狀態為「核准設立」、「核准設立,但已命令解散」、「申覆(辯)期」、「列入廢止中」等。
  2. 公司負責人者,包含董事長、副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股東、代表公司股東、訴訟代理人、重整監督人、重整人、臨時管理人、接管小組召集人、接管小組等。
  3. 商號負責人者,包含負責人、合夥人。

(四)於失業期間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民眾(以下簡稱申請人),如檢具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仍得報名參加失業者職業訓練課程:

  1. 擔任公司行(商)號負責人之單位(以下簡稱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2. 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1)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3)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係之證明文件。
    (依民法第549條及公司法第199條、第227條等規定)
    (4)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五)經分署查獲學員於訓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撤銷後者參訓資格:

  1. 參加職前訓練計畫之學員,於訓練期間以失業者身分報名參加本署及各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職業訓練計畫。
  2. 參加在職訓練課程計畫之學員,於在職訓練課程期間未發生非自願離職情事,而以失業者身分參加職業訓練計畫。

(六)具特定失業者身分之參訓者,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訓練單位申請免繳自行負擔費用,前項人員如同時具有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之失業者身分,應優先以就業保險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身分免費參訓。(若為就業保險非自願失業者身分,報名前應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參訓)。

(七)凡是參加「產業新尖兵計畫」結訓後180日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另參加前計畫 參訓時數未達總課程時數三分之二以上,一年內不得參加職前訓練。

報名資訊及步驟

  1. 報名網址:點我報名